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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強制約束  精神科「治療性的」攻擊

一份來自公民人權委員會的大眾服務訊息

 

前言  精神科的強制約束── 一種殺手

 

    講明白一點,精神科的「照護」不應該殺害病患,而且沒有人相信病人會死在精神病院裡。然而這樣的事,每天在全世界的精神病院裡,在精神科醫師的警戒下,悄悄地的發生著。

 

    九歲大的Randy Steel在收容他的精神病院裡似乎都不想洗澡。在那裡的人員強制約束他時進行扭打,Randy嘔吐並且停止了呼吸。在他被弄醒以後,他立刻被轉往另一間醫院,隔天在那裡死亡。醫院的記錄後來顯示,Randy在死前,曾在28天內被監禁強制約束了25次。儘管證據顯示,血從他的鼻子、嘴巴、眼睛和肛門流出來,他的臉和腹部還有瘀傷,院方卻從來沒有被控犯罪。在2003年州議會的聽證會上,Randy的母親Holly拿著他兒子的驗屍照片呼籲:「我希望不要再有其他小孩像他這樣死了。」1

 

    在1998年,精神病院的人員強迫13歲的加拿大小孩Stephanie Jobin(她已經服用了5種不同的精神科藥物) 趴在地上,將一把裝有豆子的布袋椅子壓在她身上,然後坐在上面抓住她的腳。在掙扎了20分鐘之後,Stephanie停止了呼吸。她的死亡被判為一樁意外。2

 

    強制約束「程序」可能是精神科醫師稱為療法或治療的野蠻業務的最有力的證據。就像這些例子明白地舉出一樣,這類精神科的殘暴,甚至對於年輕人也不會因為人之常情而手軟。

 

    從1969年起,公民人權委員會(CCHR)已經調查並揭露了直接死於精神科「照護」的案例。

 

    在1999年,CCHR和立法委員及媒體合作,協助揭發美國地區每年達到150宗無人負責的強制約束死亡之恐怖真相。兩年內至少有13名死者是兒童,有些只有6歲大。

 

    減低死亡人數所採取的行動幾乎沒有效果。雖然美國在1999年通過了限制性的聯邦法規,但是到了2002年,又有九個小孩因為暴力的強制約束程序而死於窒息或心跳停止。

 

    日本在發現私立精神病院正強迫監禁並非法約束老年病患之後,於2000年通過法規,禁止對老人使用身體束縛。3但是暴力依舊持續。在2003年,日本宝喜精神病診所的醫師宝喜正身(Masami Houki),被控告殺人,因為他把衛生紙塞入一名31歲女病人的口中、用膠帶封住她的嘴、對她注射鎮靜劑、把她的手腳綁緊,並且強迫她躺在汽車後座上,帶她到診所。但她在到達診所時死亡了。4

 

    宝喜是少數精神科醫師中-事實上包括所有精神科人員-使用美其名為「人道強制約束治療」的暴力強制約束程序,而造成病人死亡,然後被提起刑事控告的其中一個。在這同時,全世界各年齡層成千上萬的人,卻持續在精神病療養院裡,死於這類無情的身體攻擊。

 

    原因很簡單,「攻擊(assault)」的定義是企圖或顯然要利用非法的力量,對另一個人施加傷害,並且有傷害那個人的能力。「毆打(battery)」的定義是指未經一個人自己的同意,而進行任何非法痛打、或其他不當的身體暴力行為或拘禁。

 

    精神科的強制約束程序,以及所有其他的精神科程序,在各方面都符合「攻擊毆打罪(assault and battery)」,但只有一點除外,它們是合法的。精神病學已經將自己至於法律之上,藉此得以攻擊毆打不幸的受害者,而完全不需負任何的責任,所有的名義就只是「治療」。

 

    執法人員與立法者有必要採取行動,來阻止這些殘暴的行為。

 

國際公民人權委員會 總裁

珍 伊斯特蓋

 

「強制約束『程序』可能是精神科醫師稱為療法或治療的野蠻業務的最有力的證據。就像這些例子明白地舉出一樣,這類精神科的殘暴,甚至對於年輕人也不會因為人之常情而手軟。」[35]-珍 伊斯特蓋

 

 

第一章  為了利益而殘暴的治療

 

隨著政府撥款好幾百億來做心理健康治療,以便「盡可能提供最好的照顧」,但為什麼精神科醫師卻依賴暴力來執行他們的意圖,而且,通常不惜殺死他們的病患呢?

 

    2002年加州參議院研究室報告,專家的證詞提到,「企圖以強迫來施加於人的『治療』總是無效的─它引起羞辱、憎恨,並且抗拒可能有幫助的進一步治療。」5賓州心理健康與物質濫用服務處報告說,隔離和強制約束「並不能減輕人們的痛苦或精神病的症狀,亦不能改變行為,而且時常造成病患和職員的受傷、情緒上的痛苦以及病患的死亡。」6

 

從病患的角度來看,如果他們沒死,他們絕對不會忘記被強制約束的經歷。2002年一個有關強制約束的法庭案件,Ron Morrison,一個有職照登記的精神科護士說:「一個被強制約束的人會覺得脆弱、能力不足、被羞辱且不受保護。這可能會產生精神惡化和過大的憎恨或藐視那些負責強制約束程序的人,而實際上可能會惡化潛在的暴力情況,或者製造出未來持續的暴力傾向可能性。」Morrison同時指出病人可能在抵抗強制約束時變得非常的精疲力盡,他們面臨著心臟及呼吸衰竭的危險。7

 

在如此因強制約束而使生命受到威脅和墮落的龐大證據之下,精神科醫師乾脆說些毫不掩飾的謊言或是貶低死亡的價值,就像加拿大首都健康區的精神科部主任Donald Milliken宣稱,「強制約束本身並不是沒有傷害,有部份被束縳的人可能會死,我們並不知道這比率是多少,或者還有多少人將會瀕臨死亡需要被救回來。身為臨床醫師,我們需要接受強制約束程序很有可能會致命,對於它們的使用要有判斷力。8

 

強制約束的使用動機並不是因為顧慮到病患。在丹麥的一個法庭訴訟案中,揭發了醫院因為治療暴力的病患而得到額外的資金。哈佛精神科醫師Kenneth Clark報告,在美國,病患通常被激怒,由此來辯解說把他們強制約束起來是合理的,結果也就會有更高的保險補償─每天至少1,000美金。病患變得越暴力─或者被製造得更加暴力─精神科醫師就賺更多的錢。

 

這裡並沒有真的秘密。也許令人難以置信,但就如Kenneth Clark所承認的,精神科醫師企圖去貶低他們病患的行為是為了更大的利益。每年成千上萬的病人在被給予那些已知會造成暴力的藥物(精神科醫師最喜歡的治療方法)之後,再被給予「四肢的強制約束」,就是為了錢。

 

對孩童攻擊

 

    下面的例子,顯示了一個對心理健康問題不瞭解或沒有解決之道的「專業」的危險性。像這樣令人心痛的悲劇,在精神科的兒童照顧之下,正不斷地重複著,即使政府花費了最大的精力去避免它,事實卻反應了某些精神科醫師的邪惡。他們不僅容忍及辯護這樣的犯罪暴行,而且膽敢稱它做「治療」,甚至是「人道的強制約束治療法」。

 

2002年: 德州17歲的Charles Chase Moody在德州行為治療中心,於強制約束過程中窒息死亡。

 

2001年: 11歲的Tanner Wilson,於愛荷華州心理健康中心被強制約束時,死於心臟病突發。

 

2000年: 12歲的Michael Wiltsei,於佛羅里達州青少年中心,在被強制約束時窒息而死。

 

1998年: 被許可進入亞歷桑納州Tucson的沙漠山丘精神病院的2週之內,15歲的Edith Campos被放在棺材裡送回家給她的雙親。她死於窒息。根據報告,在她舉起拳頭與職員對抗之後,她被醫院職員壓在地上至少10分鐘,她的胸腔被擠壓。

 

1996年: 6歲的Jimmy Kanda在加州的一間精神科家庭看護之家內,被綁在輪椅上且無人照料而死亡。他試圖掙脫綑綁,而被帶子纏死。

 

◆ 臉朝下重重的被撞擊到地上,Roshelle的手臂被猛拉交叉在她的胸前,她的手腕被一個心理健康助手從背後抓住。她被強迫吃藥,突然變得僵直,當她失去控制身體的功能時,鮮血從她的嘴角流出來。她虛弱的身體被捲入一個毯子裡,丟進一間隔離室裡。沒有人看到她死亡。

 

因強制約束而死

 

    強制約束的方法涉及一種程度的暴力,對於還沒有能力挺胸對抗成人體型的青少年而言,這是特別致命的,這個因素解釋了為何每年有多起強制約束致死的事件-包括了Roshelle Clayborne(16歲), Tristan Sovern(12歲)和Randy Steel(9歲)之死(下圖)。

 

    但是當束縛的設備和囚房在世界各地的心理健康設施裡大量廣泛的使用下,即使嘴巴和鼻子沒有被堵塞,仍能夠造成一個病人在任何年紀因窒息而死。當強制約束和覆蓋嘴巴或塞給壓制呼吸的藥物一同使用時,是更加危險的。

 

    那些應該為謀殺病患負起責任的人,很少被以罪犯起訴,因為這程序被接受為精神科程序的一部份。




公民人權委員會(CCHR)在1969年創立,以調查和揭露精神科違反人權的情況,並且整頓心理治療的領域。其創立者為精神病學名譽教授及國際著名作家湯瑪士.薩茲博士。今天,它已經在31個國家有130以上的分會。它的顧問也稱為委員(Commissioners),其中包括醫師、律師、教育家、藝術家、企業家、以及公民和人權代表們。

 

藉著在立法機關的聽證會和自己舉行的公眾聽證會當中,證實精神科的虐待,CCHR已激起並促成了數百件的改革工作,而且也和媒體、執法單位和各地的官員共同合作。

 


警告】:請勿自己停止服用精神科藥物,自己停藥可能造成危險,民眾應該尋求精神科之外的醫師協助停藥,請找其他醫科的醫師協助停藥。

 

欲獲得更多訊息,請聯絡:

CCHR International

6616 Sunset Blvd.

Los Angeles, CA, USA 90028

電話:(323) 467-4242 或 (800) 869-2247

傳真:(323) 467-3720

www.cchr.org

e-mail: humanrights@cchr.org

 

© 2010 CCHR。有著作權,侵害必究。CITIZE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CCHR和CCHR標誌是公民人權委員會所擁有的註冊商標和服務標章。在美國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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