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司法 精神病學敗壞法律
一份來自公民人委員會的大眾服務訊息
前言 司法的毀壞
有一股隱藏的影響力在我們的法院裡,它雖然大聲疾呼它有專業技術並且渴望幫助,但它反而背叛了我們最根深蒂固的價值觀,而且以驚人的公共支出額,帶給我們急速成長的犯罪人口。而那個影響就是精神病學和心理學。
在敘拉古市的傑出紐約州立大學名譽精神病學教授,湯瑪士薩茲(Thomas Szasz)博士,他稱今日「精神科醫師去檢查人們,以決定他們是否可負責任的現象,是我們社會的一個普遍特色…。」1同時,他認知到精神病學是「唯一最具破壞性的力量,它在過去的60年中一直影響著社會。」
這讓你震驚嗎?不用懷疑。但是也是合理和有眼光的。薩茲博士是一位享譽國際的作家,並著有30多本書。他同時也具有經驗和名望去宣稱精神病學的專業已經逐漸且穩定地破壞我們的文化根基-個人的責任、成就的標準、教育和司法。最後的結論,他說:「…精神科醫師必須為他們似乎嘗試去解決卻反而因此創造出來的問題,負大部分的責任」。
在1940年代,精神病學的領導者宣稱他們的意圖是去滲透法律界,並帶來「重新詮釋和最終要根除對與錯的概念。」
法律的規範和一個可運作以及公平的執法系統,把啟蒙的民主主義和極權主義區分開來。公民有權利倚靠這個系統,獲得他們的和平與安全。
回頭看精神科醫師卡爾梅寧傑(Karl Menninger)興高采烈的宣告,華盛頓特區聯邦上訴法院在1954年所做的決定-「完全是革命性的結果」,遠勝於最高法庭決定終止白人隔離非裔美國人的政策。而現在有了實現的可能性。
此判決在美國,讓精神科在法庭的證詞立即增加,這樣的發展迅速擴散到全球。
梅寧傑當時有理由感到高興,因為這個判決發生在首席精神科醫師們的光輝時代的十年內-梅寧傑是他們當中的一個-他們已開始滲透法律界,以達成他們全球精神病學的一部份策略計劃。奇松姆(G.Brock Chisholm) 是世界心理健康聯盟(WFMH)的共同創始者,他在當時直言不諱的告訴同僚:「假如種族要從善與惡的重大負擔中獲得解放,必定是因為精神科醫師們負起最初的責任。」2
黎斯(John Rawlings Rees) ,一位世界心理健康聯盟(WFMH)的共同創始者,他說:「大眾的生活、政治和產業都應該要在[精神病學的]影響範圍內。他認為法律和醫學是「最難攻擊的」兩個領域。3
但他們過去所做的攻擊,也因為他們的影響,造成的結果就是今日此一體制正在失敗。現在必須取決於在此體制內許多有良心、努力工作、卻越來越沮喪的人們去認知到這一點,並去除在這個體制內破壞性的侵入者。
我們相信這些訊息會幫助那些善意和正直的,想修正那個正在破壞其公民的司法體制的人們。我們大多數正當的、有生產力的人,絕對值得我們該擁有的。
國際公民人權委員會 總裁
珍 伊斯特蓋(Jan Eastgate)
◆ 在1940年代,精神病學的領導者宣稱他們的意圖是去滲透法律界,並帶來「重新詮釋和最終要根除對與錯的概念。」
第一章 法律和秩序的瓦解
十九世紀的著名幽默家和作家馬克吐溫(Mark Twain)表示:「非理性在世界上無疑有增加的趨勢,而犯罪即將消失…。以前如果你殺了一個人,你有可能是非理性的-但是現在如果你…殺了一個人,就證明了你是精神異常。」
精神醫學名譽教授湯瑪士薩茲,在他的書《心理疾病的迷信》中,指出:「把精神醫學考量的因素引入刑法的執行-例如,有關精神失常者的抗辯與裁決;診斷為心智不全而無法接受審判等等-破壞了法律,並且犧牲掉雇用他們當代表的那些人。」
雖然,採用精神失常做為辯詞是少於所有刑事審判案件的2%,但在刑法中,它是其中最具爭議性和最常辯論的主題。Francis Allen教授說過:「罪犯責任的主題已經吸引更多注意力並且比其他刑法上實質的問題還引發到更多爭議。」4
一位波士頓大學的心理學和法學講師,瑪格瑞特哈根(Margaret Hagen)博士說,使用精神失常做為辯詞,似乎比率較低,「當我們只看因為精神失常而被判無罪的實際案子,這些統計數據的確是真實的」。但是改變整個局勢最重要的辯詞,像是「心神耗弱」,這誘導檢察官減輕告訴,以及由於未經證實的心理狀態,而一些案子被判服刑時間減少。5
而且,以精神失常做為辯詞並沒有科學根據。根據初審法官拉夫范恩(Ralph Adam Fine)在《脫罪》一書所寫:「儘管精神醫學將自己披上科學的外衣,並且設法影響我們對於犯罪者該負起的責任的決定標準,其診斷之精確可靠是很少見的。」6
法院院長瓦倫柏格(Warren Burger)對於精神科醫師缺乏科學根據所作的證詞感到憤怒,這樣的意見是和其他人有衝突。他說:「任何法律條文,只要當它依靠的是另一學科的術語,而那學科的成員對於那些術語的意義有極高度的不同意時,則法律條文可能不會很健全或有效。」7
想想在1994年的案例,當兩個加州的陪審團,在Erik和Lyle Menendez的審判中陷入毫無希望的僵局。這兩人是成年的兄弟,曾經在他們價值達400萬美元的家中(330萬歐元),慘忍地謀殺了他們的雙親。一組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和治療師被請來為他們辯護。猶他州的心理學家泰勒(Ann Tyler)證實這兩兄弟由於患有「學習的無助感」,結果導致激烈的、反覆的虐待。另一名心理學家威爾森(John Wilson)則聲稱他們倆個有「創傷後壓力失調」。
是什麼東西試圖要癱瘓這兩組各十二名男女的陪審團,事實上沒有任何兩個精神科醫師對於這兩名男的心理診斷互相認同,而且精神科醫師的見解是,犯罪者可以被原諒。不管「專家」的證詞,這兩兄弟便被定罪。
我們是怎麼從一個可以辨別是非的社會,變成一個了解一切卻不做任何處罰的社會呢?答案就在奇松姆(Brock Chisholm)給精神醫學的目標-即治療是為了要去除對與錯的概念-而且為了支持這點,美國精神醫學會出了《精神疾病診斷及統計手冊》(DSM)和國際疾病分類(ICD-10) 之精神障礙類。
「不一樣的是,醫學診斷傳達一種可能的病因、適當的治療以及可能的預後,可是在DSM-IV(和ICD-10)列出的所謂失調,只是透過同儕一致同意-也就是APA委員會成員的投票-所得到的術語,而且設計出來的主要目的是要獲得給付」,加拿大心理學家Tana Dineen博士如此報告。8換句話說,並沒有客觀的科學來佐證。
一項針對澳大利亞法官的問卷調查,以找出他們對於「專家」作證的觀點,其中一位全國頂尖的、解答醫療法學迷津的權威,Ian Freckelton博士發現法官們對於精神醫學做為法庭的工具,普遍有信心危機。他說法官們「認為精神病學是一種寬鬆的科學」,顯示了DSM在法院的使用有嚴重的警告。
根據DSM本身所提,「當DSM-IV的分類、判斷標準和文字上的描述被用在法庭時,會有相當大的危險性,因為診斷的資訊會被誤用和誤解。」而且關於行為能力、犯罪責任或無能,它「並不足以在法律上證明『心理失調』、『心理無能』、或『心理缺陷』的存在」。
研究顯示,精神科醫師和心理學家並不比外行人能夠下更正確的臨床判斷。9舉例來說,看看Vincent “the Chin” Gigante的案子,他是紐約一個犯罪集團的首腦,被判勒索和陰謀謀殺。由於假裝心理失常超過30 年,每當他出庭時,他手下的不良份子就雇用精神科醫師,證實他罹患「妄想型精神分裂症、痴呆症和阿茲海默病」。在2003年,Gigante終於承認他是假裝的,而且刻意地-也很輕易地-在三十年來誤導價碼最高的精神科醫師。
然而在審判當中、在判決時和在緩刑聽證時,精神科醫師依舊被找來提供意見。而且很可悲的是這些意見被列入考慮。
◆ 為了抗辯而作證,心理學家們宣稱當Menendez兄弟用散彈槍對他們的父母開火,是由於遭到「學習無助」的痛苦。
◆ 犯罪和暴力遞增 精神病學對罪犯司法日益增加的影響,產生的只是全球高漲的犯罪率。儘管沒有能力去預測未來的危險或進行罪犯重建,精神科醫師仍然替出價最高的人做代表,在法庭上給予證詞,宣稱犯罪者不需對他們所做的事負責,反而是假的心理失調「受害者」。結果導致犯罪率增加,因為破壞法律者被放回街上製造更多的破壞,不會悔改也不被矯正。
美國 暴力犯罪-在25年內上升了67% (1975年~2000年)
法國 暴力犯罪─幾乎比之前增加一倍的比率(1975年~2000年)
英國 暴力犯罪-幾乎比過去上升1又1/2倍(1975年~2000年)
◆ 「為何不乾脆拋硬幣或抽卡片就好了?為何乾脆不矇住眼睛來選,而不管是否有能力鑑別病患呢?那幾乎不會傷害[一個診斷的]準確率,因為大約三次中不到一次是正確的。」 — Margaret Hagen博士,著有《法庭上的妓女》
◆ 「儘管精神醫學將自己披上科學的外衣,並且設法影響我們對於犯罪者該負起的責任的決定標準,其診斷之精確可靠是很少見的。」-初審法官拉夫 范恩(Ralph Adam Fine) 《脫罪》一書作者
以精神失常做為辯詞 死亡的開始
以精神失常當作辯詞的歷史簡介:
1812年: 「美國精神醫學之父」班哲明 瑞許(Benjamin Rush),寫下了《心理疾病的醫學詢問與觀察(Medical Inquiries and Observations upon the Diseases of the Mind)》,聲稱犯罪將是一種可治癒的疾病。認為謀殺和偷竊是這種疾病的﹙一些﹚症狀,他試圖去使犯罪者從警方的掌控中轉變成由精神科醫師掌控。
1843年: 麥諾登 (McNaughton)的案子是第一個精神錯亂在法律上的知名測試。英國人丹尼爾麥諾登射殺了英國首相的秘書,因為他相信首相要密謀對付他。法院「因為精神失常的原因」宣判麥諾登無罪。
1924年: 兩個來自於美國富裕家庭的年輕人,那桑利波(Nathan Leopold)和理查羅布(Richard Loeb),因為毫無道理的殺害一個較年輕的同伴而被起訴。著名的精神科醫師們,包括美國精神醫學協會(APA)的主席威廉懷特(William Alanson White),被這兩人的家人聘來解釋犯罪者的心理狀態。懷特作證說年輕人的謀殺行為是「衝動的結果,與他們理智的理想相反,但明顯表現出某些奇怪的掙扎,卻擊敗了他們的自我控制。」哥倫比亞特區的上訴法院,從未質疑此證詞缺乏科學根據,竟採納了這種「不可抗拒的衝動」作為辯詞-一種能夠「踐踏理性和判斷,並毀掉是非觀念」的衝動。
1954年: 1951年7月13日,蒙特達拉謨(Monte Durham)這名有長期犯罪與精神治療歷史的23歲男子,被判定破門而入的罪行,儘管他堅持他因為精神失常而無罪。而華盛頓特區美國上訴法院的主審法官大衛貝茲倫(David Bazelon)推翻了這個判決,在1954年將對與錯的標準完全顛倒,並且為精神科的證詞進入法院大開門戶。這不是巧合,因為那個法官自己當時正在接受精神分析。
1957年: 阿貝佛塔斯(Abe Fortas),(後來是美國最高法院的助理司法官),當評估達拉謨判決的衝擊時,他說:「…法律已經認可了現代精神病學。…其對於精神病學的重要性是,它是一個特權、一項權利法案,並且提供精神病學適度的參與刑法。」
1966年: 貝茲倫的另一個判決,建立了「一個心理病患接受適當治療的權利」。而精神科醫師把這解釋為他們強迫治療的權利。
◆ 貝茲倫法官(上面)「成功的扭曲了自由,方式是表面上改革犯罪學和精神病學-一種造成他…嚴重誤判的企業,他一方面認為當它邪惡時是好的,而另一方面相信它依靠的是新的發現,但實際上卻是舊的詭計。」-精神病學名譽教授湯瑪士 薩茲,著有《精神科的奴役》,1977年
◆ 精神科的「專家」證詞在1924年被律師Clarence Darrow(上)用來成功地論斷,以任罪的殺人犯Leopold和Loeb (右)不須為他們的行為負責。
公民人權委員會(CCHR)在1969年創立,以調查和揭露精神科違反人權的情況,並且整頓心理治療的領域。其創立者為精神病學名譽教授及國際著名作家湯瑪士.薩茲博士。今天,它已經在31個國家有130以上的分會。它的顧問也稱為委員(Commissioners),其中包括醫師、律師、教育家、藝術家、企業家、以及公民和人權代表們。
藉著在立法機關的聽證會和自己舉行的公眾聽證會當中,證實精神科的虐待,CCHR已激起並促成了數百件的改革工作,而且也和媒體、執法單位和各地的官員共同合作。
【警告】:請勿自己停止服用精神科藥物,自己停藥可能造成危險,民眾應該尋求精神科之外的醫師協助停藥,請找其他醫科的醫師協助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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