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避司法 精神病學敗壞法律
一份來自公民人調查團的大眾服務訊息
第二章 預測危險性?
在1994年判定一名殺害兒童的兇手終身監禁時,Winnipeg法院的副主任法官Oliphant引述了一份遠在案子發生以前,由Manitoba省司法精神病學科長所寫的報告。他在1989年預測被告的危險性時寫下:「沒有任何一切可以指出他是一個反社會人格者,而且他不易表現攻擊或暴力行為…我不認為他對於…整個社區,是個實際上的威脅…就我看來,他不是一個危險的人。」10
當在法院大聲的朗讀上述報告之後,Oliphant法官宣判,「在讀過這以後,並且審查此後所發生的事,我的評論是,精神病學肯定不能被形容為一種科學。」[特別強調] 在法庭上,一件又一件的案例證實了精神科醫師們對於犯罪行為預測方面的無能。在1976年一篇登在《洛格法律回顧(Rutgers Law Review)》的文章裡,作者Henry Steadman和Joseph Cocozza的結論是:「並沒有實際的證據,支持精神科醫師有任何特別的專門技術,來精確地預測危險性。」
藉由二十多年來的研究得知,Terrence Campbell在1994年《密西根律師期刊(Michigan Bar Journal)》的一篇文章裡寫到:「以臨床判斷去預測未來事件的正確率,通常只比隨機方式要好一點。持續累積的研究文件指出,危險性預測的出錯率,範圍在54%到94%,平均值則是85%。」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的一個特別小組,在1979年向美國最高法院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Brief Amicus Curiae)》裡也承認類似的結果,它提到:「我們已經注意到,『危險性』既不是精神醫學的,也不是醫學的診斷,而牽涉到法律判斷和定義的問題,就如同社會政策的問題一樣。精神醫學的鑑定報告在預測『危險性』方面的專門技術並未建立,而且臨床醫師應該避免在這方面做『結論性的判斷』。」
在2002年,日本精神科協會的副理事長森山公夫(Kimio Moriyama)進一步承認:「…不可能讓醫學(精神醫學)來區分是否某人有極高的再犯可能性。」11
儘管有這類的承認,「危險性」的概念仍然在法院被使用,並且是用在強制拘禁所謂的「心理病患」期間的過程當中。
◆ 上圖:在2002年12月10日,英國精神科醫師克里斯多夫艾立生(Christopher Allison)被判10年徒刑,因為他強姦及性虐待六位病患。
◆ 「精神醫學的鑑定報告在預測『危險性』方面的專門技術並未建立,而且臨床醫師應該避免在這方面做『結論性的判斷』。」-美國精神病學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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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著在立法機關的聽證會和自己舉行的公眾聽證會當中,證實精神科的虐待,CCHR已激起並促成了數百件的改革工作,而且也和媒體、執法單位和各地的官員共同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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