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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學的強暴  對婦女與兒童的侵害

一份來自公民人權委員會的大眾服務訊息

 

前言  毫無抵抗力的一群人已被鎖定

 

 

    接受「施惠者」幫助之後卻遭背叛,而完全無望的受害者,他們有著更悲慘的經歷。

 

    想像一位在因為亂倫而情緒受困擾,然後交給一個精神科醫師或是心理治療師接受幫助的七歲女孩,假設這個專家接著也在「治療」當中性侵害那個女孩,這位悲慘的受害者所遭受到情緒劇變絕對是什麼呢?

 

    在發生嚴重的個人危機之後,又受到這樣令人髮指的背叛,這只是為受害者的情緒帶來更進一步的傷痕及不穩定。

 

    對於那些被賦予使命,幫助情緒極度脆弱的人們的「專業人士們」來說,一個重大的抨擊。

 

    2002年10月31日,法國精神病治療師尚皮耶 崔梅爾(Jean-Pierre Tremel),因為強姦及性侵害兩位被法庭認定是極易受傷害的年輕病患,而被處十年徒刑。時年五十二歲的崔梅爾聲稱,他的「治療」是根據一種「古老東方的傳統」,由「年紹之男人教導年輕女孩領略房事之道」。1

 

    這種「治療」絕非幫助,它是一種假幫助之名,行令人作嘔的背叛之實。而這樣的事情在心理健康界裡屢見不鮮:

 

    據統計,婦女在精神治療師的診療椅上受到性侵害的危險性,比在深夜慢跑穿越市立公園時還要高。

 

    * 在英國,一項針對心理治療師的研究,以了解治療師和病患間性接觸的情況,發現有25%心理治療師報告,他們曾經治療過與另一位治療師有性接觸的病患。

 

    * 一份在2001年所做的研究報告指出,曾被治療師性侵害的病患中每二十個裡面就有一個是未成年,平均年齡女生是七歲,男生是十二歲,而最年輕的只有三歲。

 

    儘管憐憫、常識和教養,明確的聲明對病患性虐待是一種嚴重與不道德的行為,精神科醫師和心理學家們卻把這種行為當成是健康的,甚至是對兒童的性虐待。他們將精神失調診斷法及統計手冊 ( DSM-IV)中所發明的診斷名詞,與隱微卻變態的論調、甚至是公然的謊言加以結合,以便處心積慮地要將性侵害女性病患及孩童除罪化。

 

    同時,核發心理健康執業執照的單位所做出的公平處分,只不過是暫時撤銷執照,警告「業務上行為不檢」,並只是暫停執業人員的執照而已。

 

    本出版品是CCHR製作的一系列報告之一,所探討的是心理健康領域的背叛。它的發行是公益和警報性質的。

 

    任何醫師、社工組織或是家人,都不應該讓任何人去遭遇這些在今天被視為治療法的心理「治療」。

 

    治療師犯下的性侵害就是性侵害,治療師犯下的強姦罪就是強姦罪。那些行為絕不是治療方法。除非這些能得到廣泛的認知,而且檢察官與法官對每件案件都是為如此,否則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和心理治療者對於任何接受心理治療的婦女及兒童而言,依然會是個威脅。

 

國際公民人權委員會 總裁

珍 伊斯特蓋

 

 

◆ 據統計,婦女在精神治療師的診療椅上受到性侵害的危險性,比在深夜慢跑穿越市立公園時還要高。

 

懷特(James Harrington White)醫師(左圖)被判對兒童性侵害,而朱利斯 麥斯門(Jules Masserman)醫師,美國精神病學協會(APA)的前任主席,在進行藥物誘導睡眠的治療期間對他四名病患性侵害。

 

「儘管憐憫、常識和教養,明確的聲明對病患性虐待是一種嚴重與不道德的行為,精神科醫師和心理學家們卻把這種行為當成是健康的,甚至是對兒童的性虐待。」─珍 伊斯特蓋

 

 

第一章  把性侵害當作治療

 

    精神科醫師和心理學家幾乎很少把強姦稱為強姦。他們對於其中的成員常常借助藥物和電休克來迫使自己和病患發生性關係的情況,反而把它輕視為「性行為」、某種「性關係」或「逾越規矩」而已。

 

    想像一個刑事法庭的法官聽到辯護律師的論點是:「那不是真正的強姦,比較像是一個有性接觸的案子」。那更糟糕的還有,想想受害者就是你的姊妹或女兒,因為對精神科醫師有相當的信任而尋求幫助,也許就是為了解決破裂的關係。那麼你絕對會希望強姦者以法律最大的程度來被起訴。不幸的是,然而假如強暴者是精神科醫師,那種控訴可能不會發生。因為理論上,精神治療的強姦案件可以由司法體系判刑,但真正的事實是,大多數的案件在職業登記公會那裡只把它們視為「業務上的行為不檢」來處理。

 

    職業公會決定如何處罰,使得精神治療的被告消遙在法律制裁之外,而很少有被撤銷職照的職業醫師被刑法判刑。遵循這樣的邏輯,假如一個水電工強暴一個顧客,他的命運應該是被水電公會決定才對。當然這是不可能的事,同樣的方式,這類職業登記公會也不該被允許代表法律。

 

    結果當然是,精神病學扭曲的品格體制,已被普遍攻擊是太軟弱而且不適當的。1986年在美國,一項對精神科醫師和病患間性關係所做的問卷調查顯示,承認他們曾性侵犯病患的精神科醫師,有73%的人說他們這樣做是以「愛」之名或「愉悅」;19%的人說是為了「提升病患的自尊」,而其餘的理由包括「一時判斷失誤」、「衝動」、「治療師的進修」和「個人需要」。3

 

    幾乎在20年之後,這些藉口依然不變。那些在醫師公會面前解釋他們行為的精神科醫師,提出的理由是「由於壓力而缺乏判斷力」、「對於性有異常高的興趣」、「性是合法的治療方式」,甚至還有「對病患的真愛應該被允許」。

 

    美國精神病學協會的《精神失調診斷法及統計手冊》(DSM-IV)已給予精神科醫師和心理學家極大的援助,讓他們盡力避免因為性侵害而遭到刑事訴訟程序。DSM藉由定義犯罪行為是基於生物學上的偏差,來免除他們的不法行為。以這種方式,精神科本身的危險罪犯都不用對他們的行為負起個人的責任。

 

    精神科醫師甚至利用他們的判定標準,來標定那些告發精神科醫師性虐待的病患。美國精神病學協會的精神科醫師理查賽門(Richard Simons)描述那些得到「被性虐待人格失調症(MPD)」的人,他說:「他們這些病患不自知地挑逗治療師,要不就放棄他們,要不就對他們性虐待。」不管「在一個人的個案裡可能有什麼不自知的動機,」他補充:「最後產生的行為是『透過失敗達到勝利』,而他們的失敗,通常是失敗的精神治療法。」4

 

    精神科醫師和心理學不可被允許繼續在任何的社會裡決定行為標準,否則社會面臨更進一步墮落的危險。

 

奪走天真

 

    * 在2000年,密西根州的歐克蘭巡迴法院法官,愛莉絲吉伯(Alice Gilbert)否決了心理醫師朱利安戈登(Julian Gordon)的保釋請求,命令他留在監獄裡等待上訴,他因性騷擾一名少年而被定罪。法官陳述:「假如我們不保護我們的小孩,就沒有文明可言。」

 

    * 在2000年,美國喬治亞州的精神科醫師布魯斯克福特(Robert Bruce Craft),為該州的州立家庭暨兒童服務局治療受虐及情緒受困擾的小孩,卻因為性侵害未成年者以及性騷擾兒童,而被判重刑入獄20年。檢察官稱克福特所犯的罪,是「蓄意奪去小孩純真的行為」,並且說判決太仁慈了。他說:「就算是(克福特)每天服刑都還不夠。」

 

    * 2002年7月24日,丹麥心理學家Bjarne Skovsager因為許多次嚴重的性侵虐待而被判刑6年監禁-包括對3個7歲至11歲的男孩雞姦及猥褻裸露。Skovsager被命令付賠償金給每個男孩。判他刑責的法官宣布:「你已受到他們家庭的信賴,卻蓄意且惡劣地侵害他們…。」

 

    * 1997,堪薩斯兒童精神科醫師里斯特(John Buckles Lester)因為性騷擾14歲和15歲的2個男孩,而被判入獄41個月。里斯特用肉體與性虐待來治療男孩。

 

    * 1992年,紐約的精神科醫師Alan J. Horowitz被判刑10至20年,因為他雞姦了3個7到9歲的男孩,還有性虐待一個14歲大的女孩。Horowitz為自己辯護,說他是個「正常的戀童癖者」。

 

◆ 精神科醫師和心理治療師因為性侵害那些向他們求援的人,而持續面臨刑事指控。 1) 心理師Donald Persson(左圖)因為強暴一個12歲女童被判10年監禁。 2) 精神科醫師(右上圖) Markham Berry被控告性侵害六名送到他那裡接受幫助的男孩。 3) 堪薩斯州精神科醫師里斯特(John Lester)(右中圖)因為性騷擾兩個男孩,而被判入獄41個月。 4) 心理治療師John Ferguson (右下圖)是其中第一個根據科羅拉多州特別訂定的性侵害犯罪法律,而被起訴的人。

 

◆ 在仔細看過美國醫師公會對內科醫師因為性犯罪所採取的處罰行動,發現精神醫學和兒童精神醫學顯然極具代表性。

 

◆ 戀童癖:心理學家Bjarne Skovsager和精神科醫師Alan J. Horowitz因為性侵害兒童而被判入獄。


公民人權委員會(CCHR)在1969年創立,以調查和揭露精神科違反人權的情況,並且整頓心理治療的領域。其創立者為精神病學名譽教授及國際著名作家湯瑪士.薩茲博士。今天,它已經在31個國家有130以上的分會。它的顧問也稱為委員(Commissioners),其中包括醫師、律師、教育家、藝術家、企業家、以及公民和人權代表們。

 

藉著在立法機關的聽證會和自己舉行的公眾聽證會當中,證實精神科的虐待,CCHR已激起並促成了數百件的改革工作,而且也和媒體、執法單位和各地的官員共同合作。


 

警告】:請勿自己停止服用精神科藥物,自己停藥可能造成危險,民眾應該尋求精神科之外的醫師協助停藥,請找其他醫科的醫師協助停藥。

 

 

欲獲得更多訊息,請聯絡:

CCHR International

6616 Sunset Blvd.

Los Angeles, CA, USA 90028

電話:(323) 467-4242 或 (800) 869-2247

傳真:(323) 467-3720

www.cchr.org

e-mail: humanrights@cchr.org

 

© 2010 CCHR。有著作權,侵害必究。CITIZE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CCHR和CCHR標誌是公民人權委員會所擁有的註冊商標和服務標章。在美國印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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