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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學的強暴  對婦女與兒童的侵害

一份來自公民人權委員會的大眾服務訊息


第三章  該採取什麼行動?

 

    除非由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和精神治療師造成的所有這類侵害,依據法令被定義為強姦罪,否則病患性虐待的事件無法有任何進展:唯一所需的證據就是有性關係介入。

 

    精神科醫師經常聲稱,與病患的性關係是在「雙方同意之下」發生的,雖然他們也明白這對於病患有強大的情緒影響。但是如果某人和一個兒童有性行為,社會會認為這個成人濫用其權力、知識與權威的不平衡,並譴責他的行為是一種犯罪。所以精神科醫師與病患之間的關係也是。

 

    在2002年,精神病學教授葛蘭嘉柏(Glen Gabbard)承認,「就判決有罪的積極面來看,陪審團和法院體制,相較於一些核發執照的公會或倫理委員會,在司法執行上是比較有效率的。」11

 

    公民人權委員會和其他有關的團體和個人,已經發起運動,要求訂定強制性的法律,保障婦女與兒童免於精神科的強暴。至2004年為止,已經有超過25個法令通過制定,以處理在美國、澳大利亞(維多利亞省)、德國、瑞典和以色列的精神科醫師師與心理學家,所犯下日益增加的性犯罪案件。

 

    被定罪的精神科強姦者,必須被包括在性侵略者和兒童猥褻者的登記名單上,讓他們的名字被公佈,才不會有更多的受害者被他們表面上幫助的掩飾所欺騙。

 

    精神科醫師和心理學家用他們自己的手,太多次將信任他們的病患一路帶向毀滅,並且醜陋的死亡。法律就是法律,寫下來就是要保護人們的。當一個團體視它自己在法律之上,並且讓執法人員這麼相信,那麼沒有一個人會是安全的。不管精神科的強姦犯相信自己多有特權,強姦就是強姦,這絕對要清楚明白的訂立出來。

 

「當對於病患的性誘惑,可以藉由正當的法律程序來證實…精神治療師應該以強暴罪起訴而非醫療失當,換句話說,法律程序應是刑事上的而不是民事上的。」─威廉 麥斯特(William Masters)和維吉尼亞 強生(Virginia Johnson)

 

建議事項

 

1 刑法必須敘述,只要是任何治療師及病患之間的實際有性行為,就是「強姦重罪」,而且與其他任何強姦罪有相同的刑罰。病患的「同意」不是一種抗辯。

 

2 所有核發精神科醫師、心理醫師或心理治療師專業執照的公會,應該將所有病患對於性侵害的抱怨,提供給警察、檢察長或檢察官,因為他們有義務進行調查並起訴。

 

3 如果一個精神科醫師、心理學家或心理治療師已經對你性侵害,要向警方投訴。提供一份投訴的影本給離你最近的公民人權委員會分部,它能夠協助你的投訴案被調查並起訴犯罪者。

 

 

1  Valerie Antonioi, “Criminal Court–A ‘Psych’ from Dijon Condemned to 10 Years of Prison for Rapes,”Le Bien, 31 Oct. 2002.

 

2  “Doctors Bill Medicare ‘for Sex’,” The Daily Telegraph-Mirror, 8 July 1993.

 

3  Nanette Gartrell, M.D., Judith Herman, M.D., et al., “Psychiatric Patient Sexual Contact: Results of a National Survey, I: Prevalence,” American Journal of Psychiatry, Vol. 143 No. 9, Sept. 1986, p. 1128.

 

4  Herb Kutchins & Stuart A. Kirk, Making Us Crazy: The Psychiatric Bible and the Creation of Mental Disorders (The Free Press, New York, 1997), pp. 129-130.

 

5  Kenneth Pope, “Sex Between Therapists and Clients,” Encyclopedia of Women and Gender: Sex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and the Impact of Society on Gender (Academic Press, Oct. 2001).

 

6  Ibid.

 

7  Ibid.

 

8  Sydney Smith, “The Seduction of the Female Patient,” Sexual Exploitation in Professional Relationships (American Psychiatric Press, Inc., Washington, D.C., 1989).

 

9  Janet Fife-Yeomans, “The Abuse of Trust,”The Australian, 30–31 July 1994, p. 20.

 

10  Op. cit., Kenneth Pope.

 

11 Ruth Mathewson, “Abuse Couched in Therapy,”Courier Mail (Australia), 13 April 2002.

 

感謝以下提供照片者及頁數:8: Don Mason/Corbis



公民人權委員會(CCHR)在1969年創立,以調查和揭露精神科違反人權的情況,並且整頓心理治療的領域。其創立者為精神病學名譽教授及國際著名作家湯瑪士.薩茲博士。今天,它已經在31個國家有130以上的分會。它的顧問也稱為委員(Commissioners),其中包括醫師、律師、教育家、藝術家、企業家、以及公民和人權代表們。

 

藉著在立法機關的聽證會和自己舉行的公眾聽證會當中,證實精神科的虐待,CCHR已激起並促成了數百件的改革工作,而且也和媒體、執法單位和各地的官員共同合作。

 


【警告】:請勿自己停止服用精神科藥物,自己停藥可能造成危險,民眾應該尋求精神科之外的醫師協助停藥,請找其他醫科的醫師協助停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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