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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有名詞]知情同意權的定義:民眾對於醫療方式的優點和風險等資訊有知道的權利,民眾可以知道後再同意選擇要哪種醫療方式

 

在一般的醫療上,知情同意權的標準包含:溝通診斷的本質、建議之治療或程序的目的、建議之治療的風險和優點,還有告訴病患替代的治療方式,如此 病患才能在充分告知和教育之下做決定。精神科醫生慣例上不會告知病患不用藥物的治療方式,也不會做完整的醫學檢查,以確定這個人並不是因為有尚未處理的生 理狀況而造成「精神病」的症狀。精神科醫生並不精確地告知病患診斷的本質,因為那需要告知病患,精神科完全是主觀的診斷(只根據行 為),沒有任何科學或醫學的正確性(沒有X光、腦部掃描、化學失衡的檢驗來證明心理失常)。

所有病患都應該接受所謂的「鑑別診斷」。醫生取得詳盡的病歷,然後做完整的身體檢查,排除所有可能造成該類症狀的問題,再解釋所推薦的治療方式可能 產生的副作用。

對於精神科的診斷及治療,存在著非常多的替代方法,包括運用標準的醫療照護,而不需要對病患貼上汙名化、主觀的精神科標籤、或給予改變心智的藥物。政府應 該認可並贊助不用藥物的治療方法,取代那些已被證明不比安慰劑有效、卻比大多數街頭毒品更危險的藥物。雖然國際CCHR無意推廣任何特定的執業人員、醫療 機構、療法或團體,但是我們還是找到了一些資源,提供給想要知道以下主題之更多資訊的人做參考。

 

不用藥的心理健康方法,和(或)安全戒除精神科藥物的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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